【註1】
(一)履行營業所得與薪資所得判定標準:1.行為是不是可自行決
定,是不是堅守公司規範2.財政準則:是不是自大盈虧,如委託
翻譯,譯者供給勞務而無自尊盈虧,即不屬履行業務所得規
範3.關係準則:受雇者與公司訂有契約。
(二)僱佣關係剖斷標準:1.人格隸屬性:受雇人必需效用雇主指
揮監視2.勞務專屬性,要親自實行,不得使用其他署理人3.
經濟隸屬性4.納入雇方 翻譯生產系統。
該申明會於民國98年12月11日舉行,會中約請台北市國稅局綜所股洪淑貞股長演講,本會理事長預會務人員代表加入 翻譯社
洪股長依序講授扣繳根基觀念、「薪資所得」與「履行營業所得」區別、「履行營業所得」中稿費相幹規定與注釋令、案例闡明。。-> 翻譯社|,-> 翻譯公司|的-> 翻譯
依扣繳根基觀念,納稅義務人辨別為小我與法人、境內棲身者及非境內棲身者,境內棲身者扣繳率較低;扣繳義務人為公司行號負責人,法令付與其扣繳責任,若未打點扣繳將被處罰,此時某公司負責人透露表現,該公司有位譯者從本國籍變為外國籍,且第2年在國內居留不滿183天,但其其實不知情,國稅局5年後始發現該譯者少繳稅,要求該公司補償並繳了幾10萬,此進展國稅局能改進。洪股長默示,該公司可透過複查、訴願、到行政法院…等行政救助路子解救,並默示依所得稅劃定,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者,公司負責人處一倍以下之罰鍰;經通知未依限補繳,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翻譯社若扣繳後未至金融機構繳納,還有侵犯 翻譯刑責。
洪股長接著講授「薪資所得」與「履行營業所得」區別,前者為提供勞務所得,包羅一時性薪資,後者係指律師、管帳師、建築師…等,以身手自力謀生者,自尊盈虧,應設出入帳具體記錄其勞務出入項目,屆時併入綜合所得稅做申報,如未設帳冊,稽徵機關依一般同業標準審定其所得額。
依所得稅律例定,個人稿費全年合計數以不跨越18萬元免納所得稅,所稱「稿費」,指以本人著作或翻譯之文稿,讓售與他人出書或自行出書或在報章雜誌登載之收入,並依財務部诠釋函,個人因翻譯書本文件而獲得之翻譯費,除屬基於僱用關係獲得者屬薪資所得外,為稿費性質,可適用所得稅律例定,定額免納所得;律師事務所或翻譯社,禮聘小我撰寫、翻譯專利或其他文件以供履行營業或營業之需,所付出之待遇非屬稿費,應屬一般勞務待遇,按薪資所得課徵所得稅 翻譯社洪股長並援用立法院公報有關「履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僱佣關係」剖斷標準【註1】供給參考。某公司負責人反應,兼職翻譯人員為自力謀生,不在公司上班,工作無固定保障亦不受雇於任何人,僅偶爾為公司供給翻譯由公司付出酬勞,不屬僱佣關係,不然不管請律師、工程師均應視為僱佣關係了,且著作權法明白劃定翻譯屬於創作,但國稅局不承認,乃至政令、履行紛歧造成困擾,稅捐機關強迫該公司將數百份執行業務的稿費所得改為薪資所得,致使數百人向其求償,勞健保局更是以要求其幫兼職譯者投保勞健保及提撥退休金,稅捐單元履行反覆,之前翻譯文件都可以「稿費」申報,後來釀成一樣翻譯文件,出書公司可以「稿費」申報,翻譯公司則不可,後又釀成在公司內做翻譯要視為薪資,兼職可視為稿費,此刻兼職又不可,一樣诠釋令最少泛起5種分歧履行版本,全球均公認翻譯是締造,中華民法律王法公法律亦明文劃定,國稅局解釋令違規立法原意,必需檢討,並有一致的做法。某兼職譯者亦默示,其未領固定薪水,公司不負責其勞健保費,與翻譯社亦無任何僱佣關係,應屬自力謀生,所領翻譯費應屬履行營業所得的稿費。洪股長默示且自性員工供應勞務的所得都是薪資所得。
職業工會張理事長對此次鑽研會結果仍有疑義,已於12月21日致函財務部錢糧署,請其釋示「僱佣關係」,以界定翻譯費是不是屬稿費性質 翻譯社
本文來自: http://www.taat.org.tw/blog/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g2p=47有關翻譯的問題歡迎諮詢天成翻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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