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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萊姆文翻譯 應備文件:中國;其他外國(點擊下載)
請求人:翻譯人(應通譯文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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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人:宣誓人本人(中國得代宣誓)
翻譯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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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自備授權書 中文500元,外文750元/ 本所依個案客製授權書 中文1000元,外文1500元。
應備文件:成分證、駕照或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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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人:授權人本人(不得代辦署理)

  原則上,授權書 翻譯辦理相當簡單,但是,必需注重到欲利用之國度對於授權書之體例劃定。一般來講,授權書只要寫明授權人、被授權人和授權規模便可成立生效。但依臺灣民法第534條之劃定,特定法律行為須特別授權,換言之,必須稀奇於授權書上表明。又依加拿大安大略省之法律,授權書應有兩位見證人簽名。中國上海市對於不動產處罰管理之授權書也有特定格式。因此,有辦理授權書持往境外使用需求之民眾,請務必事前了解使用國家之希奇規定,或是先來信或來電洽詢。辦理授權書時,請授權人務必攜帶成分證實文件親身出席,如有見證人者,亦同。
  民眾常有對法院、行政機關、私家或是國外銀行及當局組織提作聲明 翻譯需求,此情形常見於機關或組織要求民眾親身參加申明但民眾沒法親自參預,或是行政法式上需要當事人將切結或聲明以書面出現以便當存證,而私家之間也常有這類需求。其內容平日涉及私權事實,例如甲陳說本身為獨身,或是甲陳說其有存款若干。其內容也多是一定的意思暗示或通知,例如甲聲明知悉某些規定或事實,或是聲明抛卻某些權利,使相對人可以存證以避免未來膠葛。近似此等觸及私權事實的聲明或切結,評判人依法應查證聲明內容是否屬實,並要求當事人提出相幹證實以實其說。是以,此等公證文書將來在訴訟上具有相當高 翻譯證據價值。

  使用公證來進行證據保留是相當常見的且有用的做法。在此例示兩種公證以便申明:
授權書
 (1) 著作權公證
   由於我國著作權法採創作護衛主義,一旦創作完成即遭到著作權珍愛,不待挂號。然而,這也使得著作權人往後對侵權人主張權利或是對被授權人 證實其乃獨立創作時産生疑問。因此,若是能藉由公證軌制,使著作人在完 成著作時立即向評判人提出其著作,以證實其在特定時點已提出特定著作,並取得具有公文書地位之公證書以為證實,未來必定省去許多證實上的困難,方便真正權利人主張其權力。縱然有許多私人組織亦供給類似登記辦事,但其文書仍然為私文書,日後作為法庭上證據利用時仍必需面對文書真偽之考驗,權力之主張會較為崎岖。
 (2) 侵權公證、瑕疵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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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是前去國外娶親的民眾必定需要管理獨身只身證明。由於國外並不會有您在臺灣的婚姻紀錄狀況,是以,為了避免發生重婚情形,任何國度對於外國人
翻譯娶親通常都邑要求提出單身證實。也是以,臺灣公證人只能針對中華民國國民發出獨身證實。所謂的獨身證實實際上是獨身宣誓,由當事人宣誓其婚姻狀態,並提出比來之戶籍謄本以為左證。獨身證實原則上應由當事人親身辦理,唯獨中國容許臺灣民眾以代辦的體式格局辦理。各該國家是否答應代宣誓,請民眾務必事先自行釐清。
2. 證據保存

1. 聲明私權事實
  有時候,碰到侵權行為或是物之瑕疵也有公證 翻譯需求。固然,如果在路上行車産生碰撞,您有行車記載器,有警察機關幫您將侵害景遇拍下,當然就不需要評判人。問題是,不是只有在路上才會發生侵權行為。例若有有商家冒用您的商標在網路上或實體商鋪販售商品,此時您可以請公證人為您證實某商鋪簡直有販售侵權商品,或是證實某網站上 翻譯確有展現販售該商品。又例如網路上有人離間您的名望、未經授權在網路上供應或剽竊您 翻譯著作等等,為了以具有公信力的體式格局保全證據,在未能及時聲請法院留存證據之景遇下,請求作成公證必定是最好的方式。又例如您剛向建商購買的房子或是承租的衡宇發生漏水或是龜裂情形,建商及房主遲遲不處置懲罰,您急欲修復,但又擔心自行補葺後沒有證據向建商及房東求償,此時您也需要評判人協助留存證據。。-> 翻譯社|,-> 翻譯公司|的-> 翻譯
正影本相符
注意:文書原件若為外國機關或私家出具之文書,應先於駐在列國之台北就事處或領事館打點驗證以確認原件真偽。
  正影本相符之認證常見於護照、畢業證書等其他不行能重複發行的公函書。遵照公證法之劃定,正影底細符認證必需先就正本之真正先為審查。是以,若是您持結業證書或護照等公函書前來管理正影原形符,評判人必須先就畢業證書及護照之真正進行查證。查證體例可能是傳真,多是親身持原件前往發證機關,是以沒法在當天發給。別的,假如需要外出查證,查證費用為500元。若原件沒法查證,而當事人對峙辦理,公證人應加蓋戳記註明:「本評判人僅認證繕本、影本與原本、正本對比符合,至其內容,不在認證之列」。
費用:內容涉及財產權者依價額計較認證費用;不觸及財產權者750元。依情形另徵查證費用500元。
  一般而言,翻譯文書之認證是針對譯文是不是與原文對比相符,原件及譯者簽名為真正。就譯文部門,原則上只有經由司法院審定得辦理特定外文之公證人方得認證該外文之譯文,例外針對英文之外說話得僅認證譯者簽名。但是,本所評判人除具備認證英文文件之資格外,也具備認證日文譯文之資曆,是全台北市少數得認證日文譯文之事務所。對於英日文之外之翻譯文件,本所雖亦得認證,但亦僅能認證簽名。對於英日文以外文件,本所建議當事人最好在臺灣認證中文或英文原件,再將該認證過之文件持往欲使用之國度進行翻譯認證,如斯方得確保該文件不被受理單元謝絕。其次就譯者簽名認證部門,譯者不須為實際翻譯者,但應能認識翻譯之文字。最後,翻譯認證仍應就原件之真正進行查證,是以,可能沒法於當天取件,請洽辦民眾務必先來電確認。

請求人:文件上指涉之人本人或其關係人(應提出關係證實,如戶籍謄本或成分證)
費用:500元。赴中國結婚使用之三代無血緣關係證明亦為500元。外文宣誓書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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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內容觸及財產權者依價額計較認證費用;不觸及財產權者,中文500元,外文750元。依情形另徵查證費用500元。
應備文件:成分證、駕照或護照

應備文件:應備文件(點擊下載)
獨身證實


本文出自: http://www.minquan-notary.com/p/blog-page_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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